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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作品版权代理如何选?
作者: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4 08:06:34
调查计算机软件侵权的三大途径
以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罪公安报案需要提供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初步证据,软件著作权人在发现他人有涉嫌实施以盗版软件的行为,看到的侵权线索或者证据大多时候只是整个盗版软件的冰山一角,在公安机关以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立案以前,软件著作权人需要一方面收集足够的软件侵权证据材料,才能启动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立案程序。另一方面,还不能打草惊蛇,引起侵权人的警觉。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应当怎么调查软件侵权证据材料呢?同理,在发生软件侵权盗版现象后决定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惩治侵权者一样面临调查软件侵权证据之困惑。为此,本文为您从实务的角度总结我团队多年调查取证经验。
一、从盗版软件所涉及的行业领域入手收集
当市场上出现盗版软件的时候,软件著作权人应该根据盗版软件出现的细分领域划定盗版软件出现几率最大的地域为主要调查地域,可以是一个城市,或几个县,或某市中一个最大的文化制品市场或一个村的作坊,控制盗版软件的制作、销售地域,为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工作收集线索。每一类盗版软件制品都有其特点,软件著作权人可以根据盗版软件制品所反映出来的生产工艺复杂程度、技术水平以及侵权复制品的仿真程度等,来确定犯罪嫌疑人制作盗版软件所需的工具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情况。盗版软件的复制方法和所用物质材料的特点蕴含着丰富的侦查信息,如根据盗版实物是专业化技术较高的激光照排系统排版、盗版软件芯片烧录水平等判断犯罪嫌疑人的技术水平和可能区域。从盗版软件所涉及的行业领域入手收集证据,只是进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证据准备工作的初期,是从大范围宏观方面入手,根据线索顺藤摸瓜,为收集更多的证据做前期准备。
二、从单位内部人员或与其具有业务联系的关系人中开展证据收集
在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案件中,软件著作权人内部人员盗用软件源代码和程序,大肆制作盗版软件并销售牟利的情况时有发生。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更主要在于软件著作权人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在招聘人员时没有严格把关,只注重业务能力而忽视了对员工品质方面的要求,公司、企业内部又疏于管理,没有制定、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尤其是对一些生产技术、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没有采取相关的保密制度和防范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有空可钻。因单位内部人员或与其具有业务联系的关系人实施的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软件著作权人可以根据员工或者关系人的具体情况,布局证据收集工作:
1、看中某种软件销路好,出于不劳而获的卑劣心态,利用工作便利,自己或唆使其他同事非法拷贝公司正版的系统软件,包括系统源代码和全部程序文件;
2、为规避侵权,会想方设法对被盗系统进行表面上的修改,或将系统内的少数界面加以修饰或变脸,或将部分按扭位置稍作改动,但盗版系统一般除了一些文件、字节的长度和生成的时间与正版系统有所不同外,其源程序、数据库、运行过程等实质性内容则完全相同;
3、另行成立新的公司,或者为了出于掩人耳目或便于销售的目的,甚至还可能以原软件公司的子公司名义销售盗版软件。在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案件中,软件著作权人应仔细排查公司内部人员和与其具有业务联系的人员,确定犯罪嫌疑人,并迅速到有业务往来的各个单位走访取证,经过内查外调,使案情明朗化。
三、追查盗版软件制作和销售网络
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案件一般都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盗版软件集散地和广布的销售网点,可以据此追查其来源。为此,首先可以从低级的销售网点着手,逐级追查批发商和非法印制点,再围绕批发商和印制点去查处所有从事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单位和个人。只有查清整个团伙成员及其分工,找准了该团伙的驻地、仓库、办公场所、复制地点和销售范围,才能将其一网打尽。
1、通过跟踪、监视,查明盗版软件产、供、销情况,软件著作权人在查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活动初期往往很容易锁定一个或几个犯罪嫌疑人,但如果在证据尚未确凿充分时盲目抓人很容易打草惊蛇,也很难知道盗版软件的数量和参与作案的人数。为了查清盗版软件整个制作和销售网络,软件著作权人在发现侵权线索后,应当确定以物找人,以案带案的证据收集思路,进一步摸清犯罪的人员、分工、行动的范围和藏身的地点。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对销售盗版软件的企业进行蹲守监视,注意发现运送盗版软件的车辆及送货人,并通过跟踪嫌疑车辆发现送货人的相对固定的居住地,或者观察每天与送货人接触的人与车辆及他们的活动情况,蹲守时注意发现和判断盗版团伙的主要成员。
2、以买家的身份与侵权人联系,获取证据侵权人实施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行为,目的在与物质利益,把盗版产品卖出去,此时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以购买者的身份与盗版软件的制作者或批发商取得联系,购买样品并达到大量购买协议以获取相关信息和证据。大部分盗版软件的侵权人为获得买卖机会,会降低防范手段,给软件著作权人获取证据创造一定的机会。
综上,在发现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行为时,为收集证据,可以从盗版软件所涉及的行业领域入手、从单位内部人员或与其具有业务联系的关系人中开展、追查盗版软件制作和销售网络的等多方面开展证据收集工作,为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准备证据材料。
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在实践中,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式一: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额。时间期限从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时起至行为停止时止,注意因果关系的证明,即权利人销售量与侵权人侵权行为致销售量下降之间的因果关系。
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式二: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在权利人损失无法计算时,可以通过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数量乘以销售价格计算。在很多时候,被告方是不愿意提供销售数据的,所以也很难获取证据。当权利人的损失数额与侵权人获利不一致时,适用较高的。
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式三:参照软件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在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他人软件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的案件中,软件著作权人本可以通过许可使用的方式获取利益,可以根据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时间、范围等按照许可使用费计算标准进行计算。
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式四:在前述方式无法确定赔偿额时,法官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1万-100万元之间酌定合理的赔偿数额,即为法定赔偿。在实践中,权利人损失数额和侵权人侵权获利难以认定,一方面这是由于很多企业财务、审计制度不健全等各方面原因,缺乏完整或值得信赖的财务资料。另一方面,即便获悉了企业生产经营的真实状况,依旧面临着如何将与涉案的软件有关利润或损失从中剥离。所以法院往往采用法定赔偿方式,即法官运用自主裁量权,确定赔偿数额。
二、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处理方式
1、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调解协议执行的,调解协议即失去效力,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2、仲裁著作权仲裁机关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诉讼诉讼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主要方式。上述文章小编为您介绍了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相关内容,在实践中,权利人损失数额和侵权人侵权获利难以认定,法院往往采用法定赔偿方式,即法官运用自主裁量权,确定赔偿数额。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冲突与协调正日益引起各国立法者和知识产权与人权学者的重视,人权与版权的冲突则首当其冲。许多基本人权,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表现自由、信息自由、民主辩论、隐私或个人自治的利益,都可以为限制版权提供正当理由。对此,下面就由为各位讲讲版权登记时,人权保护与版权限制有什么?
以表现自由为例,正如吴汉东教授所指出的,表现自由在基本人权体系中占有突出重要的地位,相对于经济自由等权利,表现自由应当具有“优越地位”,即应看作是具有优先性的法价值。表现自由优于经济自由的原则在各国宪法理论与实践中都得到承认。
这就是说,版权的独占性质不应构成思想表现和信息交流的障碍。在这种人权理念的指引下,各国版权法都对作品的独占权利设定了必要限制,以确保表现自由权利的实现。没有理由认为,在网络时代,基于表现自由对版权的限制会失去存在的基础。比如,出于批评、评论的目的,人们有权对版权作品进行适当引用或复制:学术论文出于评论目的可以复制他人作品的一部分,报社记者为了指出其错误可以发表政治家的演讲,所有这些都是本原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制度。
考虑到在因特网上各种批评、评论、新闻报道和公共辩论将更显活力,合理引用或者合理使用规则在数字世界必将继续占有一席之地,正如在传统印刷世界的情形一样。“隐私权是公民对其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享有的不被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一方面,某些作品如纪实文学、素描绘画作品可能会包含有涉及他人隐私的材料,这样,作者发表权的行使就要充分考虑到对他人隐私权的尊重;另一方面,某些复制作品的行为发生在私人生活领域,坚持严格的版权保护会侵扰人们的私生活宁静,因此版权人无权干涉发生在私人领域的复制行为。
也就是说,要建立起一套严格的版权执行制度,将版权之手伸向人们的家庭范围之内并要求人们出示其所拥有的包括作品在内的所有信息的收据或者许可证,这需要巨大的社会成本。而且,版权效力向私人领域的延伸与公共政策所代表的利益相冲突,这些利益在历史上对信息政策诸如言论自由、保护隐私、竞争政策和百家争鸣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这样,版权人只能放弃对某些私人复制的控制。这也许是生活在自由社会所不得不支付的代价!更何况,在网络时代,侵犯隐私权正在演变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因而为保护隐私权加大对版权的限制显得尤为必要。
网络著作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网络著作权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在法定性、专有性和地域性等方面有其独特的特征。(1)在法定性方面,法律对网络著作权的确定滞后于相关的司法实践。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已经援用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做出了大量判例。(2)在专有性方面,作品的专有性受到冲击。由于网络具有方便、高效、普及的特点,作品上网后,将极大地削弱网络作品的专有性,著作权人无法控制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需要制定新的许可制度。(3)在地域性方面,著作权的地域性产生动摇。由于互联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网络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从哪国法律、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相对于技术进步和网络经济的发展而言,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在这种形势下,如何既能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又能促进网络作品的快速发展,就成为立法界和司法界极为关注的问题。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以下简称《网络著作权解释》)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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