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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影视作品版权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06 08:56:17

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如无相反证据,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原则与一般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原则一样,但职务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有一定的特殊性。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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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侵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标准

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自本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法律保护形式很多,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根据软件的自身的特点,软件应用于不同的目的、表达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又各有其特点。

1,《著作权法》保护。这种保护方式主要是根据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保护创意的表达。美国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全国委员会(CONTU)的最终报告认为:就现有法律而论,著作权法是保护软件最为适宜的法律。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也是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但是,著作权法仅保护该软件本身的表现形式,而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

2,《专利法》保护。这种保护弥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程序所体现的设计者的“创意”。但软件本身不能单独申请专利,而只能是从属于某一个发明的组成部分。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范

我国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规范,既有国内法,又有中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还包括中国加入的一些国际公约。

1,《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范畴,明确了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法》中的原则规定作了细化和补充。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与《著作权法》配套的专门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办法的行政法规,这是我国涉及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一份重要的法规文件。它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各种侵权行为的形式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3,《计算机软件上海版权登记办法》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制定了具体的办法。

4,《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1992年3月17日在中国生效。

5,《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是为了实施《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和《伯尔尼公约》而颁布的行政法规。

6,《伯尔尼公约》,1992年10月15日在中国生效。

7,《世界著作权公约》1992年10月30日起在中国生效。

8,《TRIPs》协议。《TRIPs》协议第10条比较具体地规定了关于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保护:(1)无论以源代码或以目标代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体所指的文字作品给予保护。(2)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都应给予保护。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原则

(一)创意/表达分离原则

是指著作权只保护创意的表达,而不保护创意本身。《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TRIPs》第9条第2款和《WIPO著作权条例》第2条指出:“著作权保护应只延及表达,而不延及创意、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二)创意/表达合并原则

是指在表达某种创意时,如果因为可供选择的种类有限而引起两个作品之间的相似,则不认为其中一个作品对另一个作品构成复制,也就不构成侵权。如《软件保护条例》第29条的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就是该原则在法律规范上的体现。

(三)SSO原则

本原则产生于WhelanvsJaslow案,即对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可以从其文章编码扩展到它的结构、顺序和组织。即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是思想,其他的成份都是表达。整个程序只有一个思想,子程序内不再有思想成分。凡存在选择余地的设计,都是受版权保护的。根据各国的判例及司法实践,在具体的软件开发过程中已经得到公认的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有:1,《著作权法》既适用于以源代码形式存在的计算机程序,也适用于以目标代码形式存在的计算机程序。2,一项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性不影响其版权性,因此,操作系统、编译程序等系统程序同样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网站可以通过申请计算机软件版权,进行网站版权保护。前提是,网站具有独创性,那么你的网站可以按照软件版权申请流程和相关材料进行提交申请。在知识产权中,版权比较特殊,是可以不经登记就可以自动获得的一项民事权利,对于创作产生的作品具有天然的保护性。但是在商业运营中,为了更好的明确版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进行合法版权登记。经过登记之后的版权持有人,能够更好地运用享有发表权、使用权和许可权获取商业利益。

◆申请软件版权所需材料:软件上海版权登记申请表、软件的鉴别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联系人身份证明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一份。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需要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的在线填写表打印件,原件盖章提交。

2、软件(程序、文档)的鉴别材料:源程序和文档应提交前、后各连续30页,不足60页的,应当全部提交。

3、有关证明文件:申请人、代理人及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权利归属证明文件等。

4、其他证明文件:修改他人软件应当授权许可的,应当提交授权书;受让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终止后,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有关企业变更(合并或分立)、终止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企业合并协议、清算报告、企业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继承人继承的,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有效遗嘱、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法院的法律文书等。

如已登记软件的著作权发生继受,权利继受方办理著作权登记时需做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查询结果是办理登记申请的文件之一,并交回原登记证书。

相信有很多人对于版权登记不是特别了解,其实版权登记就是将具有版权的作品,比如说音乐、电影或者是书籍等方面的作品进行一个相应的登记,这些是需要在主管部门进行的。最近有很多人想要了解版权登记省内与国内有什么区别?下面就请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版权登记省内与国内有什么区别:

1、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对辖区内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而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版权登记。

2、对于计算机软件上海版权登记(非普通作品),不能进行省内版权登记。全国各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最后都归结到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审核、予以登记并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对辖区内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而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版权登记。

4、相关法律规定《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5、第四条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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