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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作品版权登记形式
作者: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0 08:00:54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禁止复制、销售软件。它可以分为计算机软件所有权纠纷和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是,软件权利人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侵权责任由侵权软件的制作者或者销售者承担。如果停止使用或销毁侵权软件,将造成重大损失。侵权人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使用费后可以继续使用,软件著作权人遭受的损失可以向侵权人追偿。该软件具有开发工作量大、开发投资高、易于复制、复制成本低的特点。为了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合理权益,鼓励软件的开发和流通,促进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持续应用,有必要对软件实施法律保护。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禁止复制、销售软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是所有计算机软件纠纷的总称,分为计算机软件所有权纠纷和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它是计算机软件保护中常见的纠纷类型。同时,侵犯公共利益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或者销毁侵权复制品。软件权利人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的,侵权责任由侵权软件的制作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但是否应当停止销毁侵权复制品?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人的相关法律责任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人停止使用或者销毁侵权软件的,侵权人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使用费后可以继续使用,软件著作权人遭受的损失可以向侵权人追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确定软件著作权的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软件,谁享有著作权,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相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必须是原创的,固定在有形的对象上,而不是在开发者的头脑中。我们来看一下。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的一种形式,受国家颁布的软件著作权法律、法规保护。
计算机的工作离不开软件的控制和指挥。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触犯刑法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分发、租赁、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故意逃避或者破坏著作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
什么是著作权重复转让?
著作权转让著作权转让是著作权人将自身享有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不过,你知道著作权转让也存在重复转让的问题吗?对于著作权转让该注意哪些问题呢?跟上海版权登记小编来看下吧。
一、著作权重复转让所谓著作权重复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已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或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将其所享有的著作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后,又以权利人的身份与其他不知情的第三人签订转让或许可合同,将同样的权利重复进行转让或以专有许可的方式进行授权,致使各个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之间产生的著作权侵权、确权纠纷。
二、著作权转让
1、关于所转让的权利: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认识到,著作权转让的是财产权,不包括人身权。因此,转让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若是受让人侵犯了转让人的著作人身权例如署名权、修改权等,受让人应该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
2、转让的内容:由于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很多,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写明要转让的是部分权利还是全部的权利。若是部分权利,则要将所转让的内容写清楚,以免以后发生争议。
阅读了本文,相信大家都明白了著作权重复转让和著作权转让的问题。对于重复转让而引起的纠纷处理较为麻烦,应当受到重视以免遭受损失。
最近看到了中美两国关系缓和,这让我想到了尼泊尔公约,那么尼泊尔公约对著作权的权利限制是怎样的?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伯尔尼公约明文规定了下列几种具体的权利限制:
1.从一部合法公之于众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包括以报刊提要形式引用报纸期刊上的文章,并注明了出处;
2.以出版物、广播或录音录象形式为教学解说而使用作品,并注明了出处;
3.通过报刊、广播、复制已在报刊上发表的有关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文章,或具有同样性质的已经广播过的作品(只要远发表时未声明保留),并指明了出处;
4.用摄影、电影、广播或其他报道时事新闻的传播方式,在报道中使用无法避免使用的有关作品;
5.对于已经由作者授权录制的音乐作品的再次录制;
6.对翻译权保护的十年保留;
7.专门对发展国家作出的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所允许的权利限制就更宽了,而且没有不得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及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这条原则。我国纳入权利限制范围的,有下列这些内容: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价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饿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象;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这些使用都必须注明出处才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和不支付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这十几条权利限制也都适用于对邻接权的权利限制。这与知识产权协议将版权限制与邻接权限制区别对待的方式不尽相同。
新会计准则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无形资产摊销:
1.如果能够获得相关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则可以计入企业无形资产。根据合法取得时发生的登记费和律师费,将入账价值视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研发期间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用、开发期间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没有必要交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如果R&D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不形成无形资产,允许按当年R&D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R&D费用构成无形资产,则应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税前摊销。
2.可用于增资和实物投资。评估软件的资产,并输入具有评估值的帐户。你也可以用商定的价格作为投资。这取决于股东大会如何决定。
3.没有账单的费用不能严格记录。但是,如果真的发生了,而且金额不是很大,经理可以写一份书面说明,说明原因、金额以及无法获得票据的原因,由经理和领导签字确认,作为入账的依据。您也可以通过资产评估的方式解决无票据成本。咨询费用7需要分析。并非所有的咨询费用都可以资本化,但律师和注册等咨询费用可以资本化,与研究和开发相关的其他咨询费用只能以昂贵的方式处理。费用化处理的成本也可以在税前部分扣除(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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