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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摄影作品著作权登记办理过程
作者: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2 08:38:38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市场前景也越来越好。今天,上海版权登记小编通过关于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须知有哪些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申请人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可来人到版权登记大厅办理,或通过委托代理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负责办理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著作权登记工作。
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须知二、材料要求:
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我必须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产品登记吗?软件产品的登记著作权和软件专利有什么区别?出于不同的目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目的是为了确认该权利并为将来调查第三方侵权留下足够的证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部门和登记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随着保护期的不同,软件著作权将从软件开发完成后产生。软件产品的登记著作权和软件专利有什么区别?软件产品的登记著作权和软件专利有什么区别?
1、不同的目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属于权利登记,目的是为了确认权利,为将来调查第三方侵权留下足够的证据;软件产品登记-目的是将其投放市场并确保合法身份。
2.不同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部门和登记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产品登记:国内软件产品登记应得到各省市软件行业协会的认可。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受理进口软件产品(包括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最终经信息产业部审批后,颁发登记软件产品数量和登记软件产品证书。并由信息产业部审核备案。
3.不同的保护期软件著作权将从软件开发之日起产生。自然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的一生及其死亡后50年,至其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软件是一个合作开发,在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结束。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发布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软件在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布,则本规定不再保护。软件产品登记保护期为5年。软件产品登记的程序是在进行产品登记之前,要有著作权证书及相关的营业执照和测试证书。著作权是您的所有权,它可以在软件开发后通过登记程序自动或合法获得。
第二,软件产品登记是你有三个证书后有软件产品进入市场的法律证明。
1.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计算机软件,这并不延伸到开发软件时所使用的思想、处理过程、运算方法或数学概念。计算机软件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件。设立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是为了执行著作权法,满足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实际需要。这些工作在澄清“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软件著作权登记是处理软件产品登记的前提。
2、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没有软件的登记产品和已被备案或撤销的软件产品不得在中国经营或销售。软件产品生效后至2010年底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后,增值税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时退税政策。退税款用于企业研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可以续订。互联网技术对我们的生产和生活有很大的影响,它不仅适用于我们的科学技术,还涉及到医疗和法律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互联网的发展也带动了软件技术的发展,所以我们应该对软件中的著作权有更多的了解。
软件使用许可合同订立方式的特点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中国现行法律体制,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属于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的一种。软件不同于普通作品而具有一定的技术功能,因此软件使用许可合同有其独自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常规订立方式一般大型软件的使用许可合同往往采用常规方式订立,即“要约与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合同便宣告成立。承诺的生效在我国采取到达主义,即承诺到达要约人,合同成立。
二、启封合同由于软件应用的广泛性,我们在市场上见到软件产品大多在其包括的封口上,用显著的文字标印有使用许可协议的全部实体条款。如果购买人同意该协议的内容,便可打开该软件包装的封口,启封意味着合同生效。若不同意许可协议中的条款,则可将产品原封退还销售商,销售商应当全部退款。这种直接贴印在软件产品封口合同即被称作“启封合同”。启封合同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合同,在软件销售中常常采用。软件权利人提出合同条款的行为即是要约,而使用人的启封行为即是承诺。类似于格式合同。由于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存在差异,有的国家不承认这种合同的效力。
三、电子商务软件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将及其文档传给使用人,用人通过网上以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省去了专门送货交货的手续。目前已经有不少软件采用这种方式销售或进行版本升级。另外,还有采用网上注册获得软件使用许可的方式。通过网络订立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将会越来越普遍。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13种情形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13种情形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三、什么是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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