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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影视作品著作权申请怎样办理?
作者: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2 08:37:35
著作权登记与出版的区别是什么
一、著作权登记与出版的区别是什么
出版权来自与英美法系国家,是从英文copyright译过来的,从单词上就能看出它的直意是复制。显而易见的,该类国家更重视作者的财产权利(这点还可以从英美法系国家有法人作品看出)。著作权来自大陆法系国家,相反的,大陆法系国家非常重视作者的人身权。但是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大家都有共同融合的趋势。在我国,版权就是著作权,没有区别。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二、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哪些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即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
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1)音乐作品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2)戏剧、曲艺作品戏剧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3)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4)杂技艺术作品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5、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6、电影、电视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8、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是一条弹性条款。随着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将来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作品形式。这一规定可以使法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非常广泛,如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都属此类。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是世代相传,往往没有固定化的有形载体,也往往没有明确的作者,其保护办法根据著作权法的授权,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三、著作权概念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网页存档服务的著作权侵权
1网页存档服务的工作方式众多网站包括专门的搜索网站,通常会利用具有搜索、归纳等功能的软件,首先自动在互联网中抓取、收集各类别的内容,并复制在其相应的服务器上存储,接着在将这些复制好的内容依某种特定方式,整理、归纳,建立索引。这样,当使用者键入关键字进行查询时,浏览器就会迅速将键入的指令传送到相应的服务器上,从而进行对比、选择,再将最后搜索结果呈现到使用者的终端屏幕上。但这种搜索结果不同于以往的超链接技术,并非是直接连接到网页所在的地址上,而是将已存储在网站特定服务器上的网页资料,按着使用者的特定指令直接传送到最终用户的浏览器上。
2网页存档的著作权侵权风险的法律分析正如上面对搜索引擎网页存档的技术特性及工作方式的分析,不难发现此项服务包括两个阶段:一是网站搜索引擎提供者下载网页,二是网站搜索引擎提供者将其下载的网页提供给不特定人。其实,从本质上看,网络上的作品(包括通过上传等方式上载到网上的作品)通常与一般著作权法上的保护并无差别。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同意而随意使用(当然指非合理使用),则很明显存在着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首先,此项网页存档服务的第一阶段——将包含他人作品的网页全文资料下载、复制的行为,本身就存在着严重的侵权风险。因为这种下载复制行为不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同意,而且还会对有些著作、作品的图书销售市场造成巨大冲击,从而影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此项服务的第二阶段——将下载的包含他人作品的网页全文资料提供给不特定人。这种行为则明显存在着侵权的故意。因为假如退一步来讲,第一阶段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属于合理使用的话。那麽,第二阶段的行为明显是超越著作权法规范的合理使用的目的的,而显然有着违反著作权法,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网站所有者在提供网页存档服务时,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显然是该服务的一个行为,那麽则显然存在着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之可能。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探讨此项服务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就必须明确讨论这项服务的各种行为是否违背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如果属于合理使用,则显然属于合法行为。否则,则显然存在着侵权风险。新《著作权法》第22条、第23条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准物权”,通常采取的是“法定主义”,即: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则无此权。由于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尚未明确将为给他人提供搜索引擎服务而任意下载他人作品全文并随意将其提供给不特定人的行为规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合理使用方式之一。况且无论是新《著作权法》第10条第(十二)项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都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网页存档服务显然存在着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
在申请注册商标了还要申请登记著作权吗?
不知道大家是如何申请注册商标的,如果您是找的专利代理机构代为申请注册商标,那我们的专业顾问肯定会建议您把著作权也登记了,这个时候很多小伙伴就容易不理解,觉得我已经取得商标的所有权了,这个商标就是我的,我何必再办一个著作权,那今天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来和大家聊聊,在申请注册商标了还要申请登记著作权吗?答案肯定是要的!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来讲,商标是有必要申请著作权登记注册的,因为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只代表了商标所有人在商标使用方面会收到相关法律的保护;与成功注册的商标相关的名称、内容如果涉及到版权的,如果没有进行上海版权登记,容易被他人非法使用,不方便维权。
及时对与商标相关的内容进行版权登记,有利于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保障体系;对成功注册的商标进行版权登记有利于提升知识产权的价值。成功注册商标之后,及时申请版权登记对于自身的知识产权是有好处的。由于商标申请周期较长,为避免被他人抢注,因此很多人在商标申请前都会进行版权登记来保护自己的原创作品。我国《商标法》规定,如果别人用你的作品进行商标注册,那么我们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是如何计算的?保护期限是多久?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是50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是如何计算的?软件著作权50年的保护期限是如何计算的呢?这里需要区分自然人和法人的软件著作权。
1)自然人软件著作权对于自然人来讲,50年的起算点是自然人死亡后开始计算,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自然人合作开发的软件,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50年的起算点是软件首次发表日期,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软件一直没有发表,50年的起算点是软件开发完成日期。软件模块开发完成后是否受软件著作权保护?
软件开发经常是一项系统工程,一个软件可能会有很多模块,而每一个模块能够独立完成某一项功能,一般情况下各个模块是单独开发的,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出现,一些单独的模块已经开发完成,但是整个软件却没有开发完成。此时,这些单独开发完成的模块也是受到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我们可以把这些模块单独看作一个独立软件,自该模块开发完成后就产生了软件著作权。软件保护期满后是如何规定的?
软件著作权50年保护期满后,该软件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自由使用和复制该软件,软件著作权人无权再限制他人使用和收取任何报酬。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复制和使用是指该软件公开发表的软件和文档,而不包含软件的源代码等、技术秘密、专利权等内容。如果软件著作权人对该软件进行持续的升级和维护,由于升级版本的软件开发完成日期和首次发表日期不同于原版本软件,因此升级版本软件形成新的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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