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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局限性
作者: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11 08:55:57
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非常密集的,所以在生活之中有可能会发生一些小摩擦,还有可能会发生侵权行为,在发生侵权纠纷以后,双方肯定会对赔偿事项进行协商,我国法律对于侵权行为也有详细的规定,那么黑洞照片版权作品侵权诉讼,需要提供的证据有哪些?黑洞照片版权作品侵权诉讼,需要提供的证据有哪些?
一、权属证据:权属证据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上海版权登记证、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权属证据是起诉准备的第1个环节,当事人应当充分准备,做到链条完整,证据充分,否则可能被驳回起诉。
二、侵权证据:侵权证据就是用以证明被控侵权作品侵犯了自己权利的证据。“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是通过多年著作权保护实践总结出来的认定被控侵权作品复制了或来源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一个规则。
三、赔偿证据:赔偿证据包括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证据,合理支出的证据。其中主要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律师费等等。综上所述,相信大家对黑洞照片版权作品侵权诉讼,需要提供的证据有哪些此篇文章,对版权侵权纠纷的法律规定有许多了解,版权侵权不仅约定了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还约定了侵权纠纷的法院管辖,如果对他人造成了侵权,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也有许多种。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富有创意的设计、商标、文稿,只要是原创,理应拥有属于自己的著作权,一旦遭遇别人的侵权,都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然而,由于人们著作权维权意识的淡薄和过去上海版权登记的收费规定,让许多著作权人放弃了这项权利。如今,著作权人迎来了利好:我省著作权登记门槛降低,一般作品登记进入免费时代。
版权局工作人员介绍,著作权亦称版权,与专利、商标同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随着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增多,不少著作权人费尽思量的精心设计往往会被其他企业、个人冒用或略作修改使用。遇到这种情形,只有申请登记了著作权的作品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然而,我国目前普遍存在重专利、商标,轻著作权的情况,我市也不止一次发生过知名企业著作权遭受侵害、音像使用单位侵犯影音作品著作权的案例。此外,按我国过去相关法规要求,著作权登记需要缴纳几百元登记费用,这也让不少著作权人不愿花代价完备自己的著作权登记手续,直接导致著作权遭受侵害后维权道路受阻。
不过,从今年起,著作权登记免费的消息,无疑给所有著作权人维护权益降低了门槛。该工作人员说,从4月份起,镇江设立了两个版权登记点,改变了此前我市的版权登记都必须到南京才能完成的情况。这两个免费服务点一个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文广新局窗口,另一个则设在学府路118号京口高创中心2楼。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一旦登记,不仅享有50年的我国法律保护期限,而且在国际上也享有相关法律缔约国的同等保护,可以说是一张证书在手,保护权益无忧。
我们在进行版权保护的时候,可能会遇到投稿方面的问题,那么投稿时著作权如何保护呢?我们通过本文来告诉你答案,让你更好的保护你的作品的著作权不被侵犯。
1、公民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规定,明确期限内不许一稿多投,同时又对报社、杂志社进行一定期限的限制,在此期间过后作者未接到通知便可向其他报刊投稿,这样可以促使报社、杂志社认真地、及时地处理稿件,保护投稿者的利益。
2、公民主动投给图书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同的,6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6个月期限,从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计算。
作品原件所有人是否享有著作权?
通常情况下,作品原件只是作品的物质载体,原件的转移不能视为著作权的转移,故原件所有人不一定享有著作权。但同时法律又有些特殊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该原件的展览权,此外下列两种情况下,原件所有人还享有一定的著作权:
(1)在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2)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
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与侵权诉讼策略
我国于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软件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为了适应对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特殊性,1991年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具体方法;之后,又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上海版权登记办法》,规定了有关软件著作权登记和管理的程序性内容;2001年,我国根据加入WTO的要求和知识产权发展的现状及趋势,对《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进行了符合性修订。该等法律对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软件的法律定义
新修订的条例第二条界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二)计算机程序与文档的法定内涵
1.新修订的条例第三条第1款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2.新修订的条例第三条第2款规定,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新修订的条例第四条规定表明,软件要获得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必须同其他作品一样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独创性,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而不是对他人作品的剽窃或非法复制;二是软件开发者已用某种客观实在的形式将计算机程序表现和固定下来,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四)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软件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许可使用权及由此获取报酬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权及由此获取报酬的权利。
(五)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形式
新修订的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10种软件侵权行为的存在形式,分别涉及对软件著作权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侵害,概括地讲,软件侵权行为的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剽窃。剽窃是指将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窃为己有并发表或者登记的行为。剽窃的主要表现是采取抄袭或部分抄袭等方式,在他人软件上署自己的名称(或姓名)并发表或者登记。
2.非法复制。非法复制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的行为。非法复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盗版,这种侵权行为直接掠夺了正版厂商的市场份额和商业利润,是目前最为普遍的软件侵权行为,危害性十分明显,也最为公众熟知。
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对他人软件实施演示、修改、翻译、注释、应用的不合法的使用行为。比如,一个企业未经授权在其内部计算机使用系统中安装和应用他人软件;又如,擅自修改、翻译、注释他人软件并进行市场推广,并追求非法利益。
4.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许可第三人使用他人软件的行为。一般情况是,计算机硬件以及系统软件生产商、分销商或零售商为了推销其生产、经销的硬件或软件,未经授权在其硬件中预装软件或者在销售系统软件中搭售、免费搭送他人软件。
5.擅自转让。擅自转让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将他人软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特别是,具有一定软件开发能力和声誉的生产商将他人软件剽取后直接署上自己的名称对外发表和销售,更具有隐蔽性和侵害力。
(六)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局限性
根据著作权法Idea(思想)/Expression(表达)两分法的基本理论,新修订的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字概念等。对此规定的理解,应当不仅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软件的外在表现形式在法律保护范围内,而且形成该等计算机程序和文档的逻辑结构、表述方式等能够固定化的内容也应当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只是将一切属于智力活动和没有外在表述的智力活动结果(思想)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从以上关于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的阐述也可以得出一个带局限性的结论,即除著作权外,软件这一新型智力劳动成果的全方位保护还有赖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综合性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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