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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软件著作权费用是多少?
作者: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05 08:32:48
版权登记问题,目前全国执行上海版权登记的机构有多种形态。按照国家现行著作权登记管理体系,国家层面是由国家版权保护中心执行这项工作,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负责本地区的登记工作。版权登记流程和注意问题,可以节省时间减少错误。
很多人在版权这一块总是吃亏,原因总的来说就是不够熟悉这一块的知识。
对LOGO品牌的保护最好的办法除了商标外,还有经常被我们忽略的版权。在日常代理工作中经常遇到客户提出这样的质疑:我的logo已经申请商标注册了,为什么还要我们交钱申请版权登记啊?既然申请了版权就可以得到保护,那我为什么还要申请商标,岂不是很浪费?你们代理机构是想坑我吗?其实,很多企业将商标注册与版权登记保护,混为一谈或者将两者截然分开,而忽略了两者相辅相成、双重保护的作用。
版权登记中很重要的问题:
1、办理了版权业务是否不需要办理商标了?版权是否可以在各种商用场合替代商标?答:版权和商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范畴,主要体现在保护对象上。商标保护的是logo的使用商品及类别,而版权保护的是logo本身。而且下证机构不同。版权可以用在各种商用场合,但是不能替代商标。
2、版权办理时间需要多久?答:一般情况是1个月左右。著作权版权申请登记具有下证快、投入少的特点。商标申请周期较长,一般顺利的话一年左右的时间,而版权的申请周期短,在商标核准前版权证书也可起到一定的防御保护作用。而且版权登记比起45全类注册商标费用要低很多,且版权登记证书下发后不需要进行续展、不需要交年费、不需要年审,非常省事。
3、版权如何使用?答:可以使用在任何产品上,在版权左上角或者右上角上打上的标志去使用。主要作为扩大logo使用范围及举证使用。因为版权保护的是logo本身,和商标相比,在使用时有较大的自由,可以在任意商品、服务对象上使用;另外倘若对方涉嫌侵害自己的版权,则可以通过版权证书向有关部门提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4、说到版权的全面保护,很多客户会提到一些知名品牌,把版权日期提前后能否注销别人的商标,同时也担心别人把自己的logo登记版权后,来注销自己的商标?答:将版权日期提前后,可以通过版权登记证书在他人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异议。但针对知名品牌的商标无效申请除了版权外,还需要更多的证据材料,如使用证据等。同理,当自己logo被他人登记版权后,也可以提请该商标无效。
5、只登记版权不注册商标行不行?答:商标主要使用在产品上,只有通过注册才能享有商标专有权,不注册就没有商标专有权。未注册的商标不能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也不能通过国家商标局得到保护。没有商标的产品不能进入正规商场销售。而且,如果只是登记版权,别人也可以抢注成为商标,如果要拿回商标权只有通过撤销或维权。所以,应该化被动为主动,在申请商标的同时,登记版权,预防别人抢注。
6、著作权版权登记怎样避免陷入官司之战?根据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个在先权利包括各种权利,既包括商标权,也包括版权、专利权、商号权等等。若您的图形LOGO申请了版权登记,当您发现有人在其他类别将您的图形LOGO申请了商标,那么您可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无效宣告等,使对方商标无法核准注册。
7、材料要求: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权利归属证明;(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8、办理步骤: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9、缴费要求:申请人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应按规定缴纳费用。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应于10日内直接到CPCC版权登记大厅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财务处缴费,或通过银行。汇付登记费用的,应在汇单中写明作品名称、申请流水号
10.目前,已经可以通过线上渠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版权登记(免交登记费)。该网站由云莱坞(国内最大的影视版权交易和保护平台)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合作建立。
目前线上申请时间在10分钟左右,审核时间为7-10个工作日。无需再跑到登记大厅,也没有登记费和代理费。
如何确定著作权争议案件的法院管辖权?您好,根据《新民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知识产权法下的侵权管辖权包括:
1、专利侵权管辖权:《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地包括:被指控侵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使用专利方法的地点,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地点;实施专利设计产品的制造、销售承诺、销售和进口的地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2.商标侵权管辖权:《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货物存放或者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所称侵权货物存放场所,是指经常存放或者隐藏大量侵权货物的场所;查封场所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货物的场所。
3.版权侵权管辖权:《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侵权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存放或者封存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的存放地,是指在经营活动中存放或者隐藏大量侵权复制品的场所;查封、扣押场所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的场所。哪个人民法院管辖2起以上侵权案件:
1、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2、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3.著作权侵权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存放或者封存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的存放地,是指在经营活动中存放或者隐藏大量侵权复制品的场所;查封、扣押场所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的场所。
5.对于多个被告在不同侵权地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一个被告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被告之一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6.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地点包括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和其他被指控侵权的设备的位置。如果难以确定侵权地点和被告住所地,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的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地点。
近来音乐版权侵权事件频发,几乎引发全民围观、热议。伴随着国家或地方各级版权主管部门打击侵权力度的加大,各大网络音乐平台对音乐版权的争夺,优质音乐版权授权费大幅度上升,部分音乐人敢于发声维权,音乐版权受到前所未有之关注,下面就给大家说说qq音乐版权问题中音乐版权如何实现经济价值?
1、转让词曲作者、歌手、唱片公司可以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将其所享有的某一项或多项财产性权利出让,转让行为完成后,该词曲作者、歌手、唱片公司将不再享有该项权利,另外上述权利的转让可以限定在一定地域、行业或产品等范围内,音乐版权人在上述范围外仍然享有该已转让的某项或某几项权利。
2、授权词曲作者、歌手、唱片公司可以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将某项或某几项权利授予他人使用,这种授权一般有独立授权、非独立授权,独立授权模式下,只有被授权方拥有被授权的权利,其他方包括音乐版权人一般都无权按照相同方式使用该音乐,非独立授权一般是音乐版权人希望音乐可以全面上线传播,因此授权全部传播平台进行上线,各个平台均不能垄断传播。
3、代理音乐版权人委托专门的音乐运营机构在一定期限内代为开展对外授权活动,代理机构一般不直接使用该音乐,而是通过市场运营能力对外授权并获得相关收益,然后按照代理协议与音乐版权人进行拆分,此种情况下,音乐创作人一般只需要潜心创作即可。
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免受媒体时代的影响?自我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呢?21世纪以来,互联网发展迅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信息时代助长了各种信息泄露,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许多麻烦。虽然中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来保护网络著作权,但是这个系统仍然存在很多不足,那么在这样一个信息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自我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呢?中国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1.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过错责任。《网络著作权解释》第四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著作权人以证据予以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2.通知和删除以及反通知和恢复程序。《互联网著作权管理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的,应当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并将通知保留6个月。《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通知删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发出反通知,声明删除的内容不侵犯著作权人。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恢复被删除的内容,对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3.许可证制度。《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应当经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合理使用和合法许可制度。合理使用是指非著作权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基于合理的理由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不得向其支付报酬。《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和第7条填补了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作品方面的空白。法律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并未经许可向作者支付报酬的制度。《著作权法》确立了这一制度,《互联网著作权解释》第3条也规定,在报纸上发表或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作品不构成侵权,但著作权人声明或著作权人委托的报纸、期刊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声明不允许转载或摘录的除外。但是,如果转载或摘录的作品超出了相关报刊转载作品的范围,则视为侵权。
5.技术保护措施和例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回避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回避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为他人提供回避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免的。《条例》第12条澄清了可以避免采取技术措施的四种情况。自我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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