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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影视著作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25 08:47:10
著作权变更登记
一、软件上海版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
二、申请登记变更或者补充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二)登记证书或者证明的复印件;(三)有关变更或者补充的材料。
三、申请登记软件的查询,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按照要求填写的查询申请表;(二)所需其他材料;
软件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我国司法界对软件侵权鉴定的认定标准
我国司法界在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所采用的标准是按照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进行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自本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法律保护形式很多,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根据软件的自身的特点,软件应用于不同的目的、表达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又各有其特点。
1、《著作权法》保护。这种保护方式主要是根据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保护创意的表达。美国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全国委员会(contu)的最终报告认为:就现有法律而论,著作权法是保护软件最为适宜的法律。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也是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但是,著作权法仅保护该软件本身的表现形式,而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
2、《专利法》保护。这种保护弥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程序所体现的设计者的创意。但软件本身不能单独申请专利,而只能是从属于某一个发明的组成部分。
二、软件侵权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第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改后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软件版权纠纷的多发依赖于近几年网络的发达,有些网站或公司随意使用他人设计的软件为自己盈利,却不支付应有的版权费,一旦构成侵权,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不过值得庆幸的,我国近几年对于版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许多知识著作的设计者在版权被侵犯之后都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出版境外图书著作权合同登记程序
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的规定,以图书形式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合同需进行登记,具体内容如下:
一、凡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图书(包括翻译、重印出版)的,应与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以下简称地方版权局)负责对本地区的(包括中央级出版社)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合同进行登记。
三、图书出版单位,均应在与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正本送地方版权局登记。
四、出版单位在报送合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以地方版权局要求为准);(二)出版境外图书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份数以地方版权局要求为准);(三)地方版权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如北京市版权局还要求提供:由出版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出版合同涉及的境外图书及其扉页、版权页的复印件(版权页须译成中文并加盖法人印章)各一份。上海市版权局要求提供:申请书,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同意出版的选题批件复印件等。
五、地方版权部门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登记,地方版权局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章后,退回国内出版单位。并将合同复印件和所发合同登记号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国家版权局定期将合同的主要事项(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授权内容等,不涉及商业秘密)予以公告。
六、登记的境外图书出版时,国内图书出版单位应在图书上注明合同登记号。合同登记号由图字:(地区编号)—年代—(顺序号)号组成。
七、出版单位为配合出版境外图书而出版音像制品的合同,亦由地方版权局进行登记。
软件版权损失计算方法,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许多种类作品中,计算机软件又有着开发较难、复制极易、经济价值往往大大超过其他许多种类传统作品的特点。那么软件版权损失计算方法有哪些?
1.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1985年11月6日)的规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选择下列计算方法中的一种来确定赔偿额,请求赔偿:(1)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额来请求赔偿。(2)被侵权人可以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指除成本外的所的利润)作为赔偿额。
2.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办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2年12月29日)的规定,可以有以下3种:(1)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额来请求赔偿。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2)被侵权人可以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作为赔偿额。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3)以不低于专利实施许可合理使用费的数额,推定为专利权人的损失赔偿额。
3.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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