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松江区音乐版权费用是多少?

松江区音乐版权费用是多少?

作者: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23 08:39:16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条件有哪些?如果这个问题我们在进行软件著作权申请之前可以有一个很好的了解,自然对于我们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成功几率是有帮助的,毕竟我们提前的把所需资料都已经准备齐全了,下面请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下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1、申请人主体适格,即申请人应当为软件开发者,或其他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组织或个人;2、申请人应当提交按要求填写的软件上海版权登记申请表、软件的鉴别材料、证明文件等材料;3、该软件属于软件著作权的指指向范围,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软件著作权在哪里办

1、可以自己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者委托版权代理公司申报都是可以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版权局认定的唯一的软件登记机构,负责全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具体工作。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可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计算机软件登记、作品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转让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与备案、质押合同登记等版权公共服务领域,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著作权法律宣传与咨询、版权鉴定、版权认证、第三方调查取证、作品保管、版权纠纷调解等版权社会服务领域和国家版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方面履行职责及提供专业服务。

2、计算机软件与其他作品一样,其著作权自创作完成或者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不论其是否发表,也不需经过。不过,软件最好还是办理著作权登记,因为在发生软件侵权案件时,登记对于司法机关认定权利归属、软件完成时间、确认侵权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行政机关确认软件产品性质及归属等问题也具有重要意义。在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的时候,对于一些相关的知识进行一下了解,自然也会缩短申请的时间,在以上的文章中小编主要为大家介绍的内容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条件有哪些?希望会对您的软件著作权申请有帮助。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以下九个方面的内容: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视听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但并不是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受著作权法保护,那么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包括哪些内容呢?“思想一表达”二分法“思想一表达”二分法是区分受著作权法保护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以下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1)仅存在于脑海中的、尚未以外在的表达形式体现的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抽象的思想、观念、创意、构思、概念、操作方法等亦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只保护独创性表达。这一原则将思想保留在公有领域,有助于促进思想的交流,降低著作权保护的社会成本,实现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著作权法中的排除对象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即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我国著作权的法规所保护的是该作品中的构思结果的表现,并不保护该作品中构思本身,所以法律法规对软件著作权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使用的概念、思想、原理、发现、算法、处理过程以及软件的运行方法。那么软件上海版权登记制度是怎样的?

1、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批准后,有利于拥有者向社会大众宣传该产品。

2、在发生软件著作权纠纷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证明软件著作权归属的有力证据,同时可依据此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

3、在日常进行软件版权商业化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的有力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通过国家相关权威部门认证过的软件作品,它的价值相应的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

4、拥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还可以有权在国内销售经营相关软件产品,当然是在依法合规的情况下。

5、申请人还可享受软件产业政策所规定的相关鼓励政策。

在这几种情况下,你可以有偿使用著作权作品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对未经他人许可而有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侵权的法律制度,但事后必须支付法定的报酬。具体哪些情形属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呢?

著作权法定许可情形

(一)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包括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三)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四)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版权所有: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