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青浦区文字作品版权申办费用
作者: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2 08:30:31
所谓“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著作权领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包括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等)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它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具体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等。
出版者、表演者和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都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其中,以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或者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史上最全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十大情形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正当事由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无偿使用著作权作品。因为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限制,所以合理使用的范围也有了法律规定的以下内容: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此种情况是指纯粹为了个人所用,并没有对外公开展出的目的。例如,为了更好地研究某个历史课题,而采用了一些考古学家的笔记内容。但是如果为了让别人欣赏自己喜欢的作品而特意在自己经营的咖啡馆展出,则是不允许的。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书刊、电视节目中难以避免地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为了追求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还原事情的真相,所以必须刊载真实有效信息,因此不免使用到已经发表的作品内容,但是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4、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刊登、播放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或者公众集会发表的讲话。
5、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教学和科研人员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况是指纯粹是为了教学和研究的需要,例如为了了解某一作者的创作过程,而在课堂上展出其作品集来学习。
6、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7、为了陈列和保存作品的需要,图书馆、美术馆等复制本馆的收藏作品。
8、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免费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既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类似“义演”。
9、临摹、绘画、拍摄在室外公共场所摆设的艺术作品。
10、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出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管理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管理,由国家版权局负责。国家版权局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地版权管理机关应认真对本地区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掌握情况,为管理工作取得必要的信息;
二、各地版权管理机关应大力开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得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单位和个人依法办事,同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合法软件;
三、各地版权管理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务院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三百三十九号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有关条款,对侵犯计算机软件的有关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于性质严重的制作、发行、销售盗版计算机软件的犯罪行为,可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请各地版权管理机关及时向国家版权局反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
盘点著作权法定许可的几大特点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规定使用人事先不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其作品,但事后必须支付法定的报酬。这一制度虽然限制了著作权人的许可权,但仍保护了他的获得报酬权,使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得到满足。这一制度的优点就在于即使公众广泛利用作品的愿望成为现实,又使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得到保障,鼓励了其创作和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地分配了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此外,法定许可使用方式具有效率高,简便易行的特点,大幅度地降低了传播作品、使用作品的成本,提高了使用者的经济效益,节约了社会财富。就著作权人而言,由于省去了签约的麻烦,也能集中精力进行创作,产生出更多更优秀的作品,因而这也节约了他的投入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因此法定许可的性质就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限制著作权人的许可权,但保护其财产权,实现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法定许可特点(1)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2)使用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3)著作权人发表不许使用声明的不得使用。较之合理使用,除要支付使用费以外,法定许可还有这样一些特点:首先,从设定目的看,合理使用的设定主要是从个人使用的角度出发,满足使用者个人对于文化产品的需求,允许其小范围的使用他人作品,而法定许可是为了简化著作权许可手续,为促进作品广泛而迅速的传播而设定;第二,从使用的对象看,合理使用绝大多数情况下限定在已发表作品,个别情况也可以是未发表作品,而法定许可的对象只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因为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通常较大,一旦使用他人的未发表作品,将严重侵害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第三,从使用目的看,合理使用通常要求是非营利性,而法定许可未作出要求,既可以是非营利性,也可以是营利性,营利性居多;第四,从权利限制看,合理使用中,著作权人的各项财产权利均受到限制,而法定许可则在精神权利外又为著作权人保留了获得报酬的权利。
下一篇:长宁区影视著作权代理哪家好?
最新文章
- 金山区影视作品著作权费用的具体标准[ 2025-01-09 ]
- 静安区摄影作品著作权登记流程指南[ 2025-01-09 ]
- 奉贤区影视著作权登记流程详解[ 2025-01-09 ]
- 普陀区文字版权保护与创新发展[ 2025-01-09 ]
- 奉贤区著作权申请全攻略[ 2025-01-09 ]
- 奉贤区文字作品版权登记代理机构选择策略[ 2025-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