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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判定的依据是什么?

作者: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7-03 08:18:34

申请软件著作权所需材料是什么?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应提交在线填写的申请表打印件,请勿复制、下载和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签章应为原件。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1、一般交存:源程序和文档应提交前、后各连续30页,不足60页的,应当全部提交;2、例外交存: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若在源程序和文档页眉上标注了所申请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应当与申请表中相应内容完全一致,右上角应标注页码,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最后一页应是程序的结束页,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有图除外。

三、有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权利归属证明文件等。

1、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登记申请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表中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范围、委托期限等内容。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单位的需盖公章)(1)企业法人单位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2)事业法人单位提交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的复印件;(3)社团法人单位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社团法人证书的复印件;(4)其他组织提交工商管理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5)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并需提交非职务开发保证书或非职务开发证明。(可以到软件登记申请须知中下载《非职务开发证明》和《非职务开发保证书》);(6)著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的中文译本,并需翻译者签章。同时,需提交非职务开发保证书或非职务开发证明;(7)著作权人为香港企业法人的,应提交注册登记证书和有效期内的商业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并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8)著作权人为台湾企业法人的,需出示经台湾法院或公证机构认证的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并提交《台湾法人证明》;(9)著作权人为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须经过中国驻当地领事馆的认证或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方为有效。申请时需提交公证或认证的证明文件原件。以上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与登记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例如: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是外文的,须一并提交经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并加其公章的中文译本原件。

3、权利归属的证明文件(1)委托开发的,应当提交委托开发合同;(2)合作开发的,应当提交合作开发合同;(3)下达任务开发的,应当提交上级部门的下达任务书。

4、其他证明文件(1)修改他人软件应当授权许可的,应当提交授权书;(2)受让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3)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终止后,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登记时,需要提交有关企业变更(合并或分立)、终止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企业合并协议、清算报告、企业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4)继承人继承的,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有效遗嘱、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法院的法律文书等;(5)如已登记软件的著作权发生继受,权利继受方办理著作权登记时需做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查询结果是办理登记申请的文件之一,并交回原登记证书。

著作权侵权判定的依据是什么?如果下列三种行为之一被认定为侵权著作权?

1,侵权事实是指行为人未经著作权2人许可,不具备著作权1法规定的使用条件,使用著作权2人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既不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是合理使用和合法使用的情况,是未经授权使用作品,因此违反了著作权法律。这种侵权行为不仅可能损害他人作品的人身权,还可能损害他人作品的财产权。如果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往往同时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2.这种行为是非法的。著作权是一种权利,每个人都有不可侵犯的不作为义务。当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其他人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他的行为就是非法的。对于不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获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当他人使用它们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绝大多数违反著作权的行为都是故意的;也有一些可以由故意或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对于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具有一定的意义。一般来说,故意侵权的法律责任比过失侵权的法律责任更重要。

识别著作权侵权的方法有哪些?如何识别著作权的影视作品?如何识别影视作品中的著作权人?作为一项特殊权利,著作权只能在申请相应部分后才能使用,作品可能会被侵犯。那么,如何认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所有权呢?如何识别影视作品中的著作权人?如何识别著作权人的影视作品以及如何识别著作权人的影视作品所有权。如何识别影视作品中的著作权人?

1.如何确定著作权人影视作品是指在一定的材料载体上制作的,如电影、磁带等,由一系列相连的图片组成或伴有声音,并能借助一定的机械装置进行放映和播放的作品。著作权的影视作品属于制作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的权利属于制作人。影视作品的制作者依法享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整体,但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剧本、摄影、歌词等相关作者的共同努力。从这个角度来看,影视作品也具有合作创作的特点。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但是,编剧、导演、摄影师、作词人、作曲家等作家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根据与制作人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2款是指作者在共同创作的影视作品中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的权利,在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制作方法的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其著作权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的权利。电影和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片人,但作者身份属于导演、编剧、作词人、作曲家和创作这部电影的摄影师。

2.如何确定委托作品著作权人的委托作品是指作者在他人委托下创作的作品。委托作品创作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它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作品应体现委托人的意愿,实现委托人使用作品的目的。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所有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订立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但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作品使用权;需要说明的是,以下两类作品不同于委托作品,其著作权所有权有其特定的规则:

第一,除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外,对于由他人撰写、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演讲等作品,著作权归记者或发言人所有,著作权人可以向作者支付适当的报酬。

第二,双方同意完成以特定人物经历为主题的自传体作品。如果双方就著作权的所有权达成协议,他们将遵循其协议;如无约定,著作权由特定人享有。如果作者或组织者为完成工作支付劳动,著作权个人可以支付适当的报酬。

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判刑

一、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种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的规定,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主要有:

1.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发表其作品。这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作品完成以后,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发表是著作权人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擅自将作品发表,或未按著作权人要求的时间、地点、方式发表,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这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和署名权。合作作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的,它是合作作者创造性劳动的共同成果。《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作作品可以的分割的,合作作者只能就可以分割的自己创造的那部分作品行使发表权和署名权。对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应当由合作作者共同决定是否将作品发表。合作作者意见不一致时,无正当理由的作者可不得阻止其他作者发表作品。但是发表作品时应该署上所有作者的姓名。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这种行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只有创作作品的作者,才有署名的权利。其他没有参加创作的人,未经作者同意,无权在作品上署名。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如果仅仅是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活动,不能视为创作,无权在作品上署名。当然,作者为扩大作品的影响或其他原因,主动要求没有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一般不视为侵权。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这是侵犯了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歪曲主要是指在修改他人作品时,故意或过失曲解了作者的原意。使用人修改他人作品,存在两种情况:第一,未经作者授权而擅自修改他人作品,这无疑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第二,虽经著作权人授权,但修改超过了授权范围,以致于违背了作者的原意,歪曲了作品内容,因而也是侵权行为。篡改,则是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对他人作品的名称、内容进行改动。目是,如果仅仅是因为在对作品的理解上发生了偏差,为此而引起的有损于作品内容的正确、完整或表现形式的完美,一般不应认为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5.未经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翻译、注释、改编、编辑等方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侵犯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著作权人未声禁止使用其作品的,那么只有在符合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除此以外,对作品进行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翻译、注释、改编、编辑等,都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付酬。这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因他人使用作品有获得报酬的权利。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他人以法定许可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而不按规定支付报酬,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有可能发生使用者愿意支付报酬,但是不知著作权人是谁或著作权人地址在何处而无法将报酬送达著作权人的情况。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者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由该机构转交著作权人,否则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7.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在《著作权法》中剽窃与抄袭是同义语,都是指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剽窃、抄袭被视为最典型的侵权行为。最容易辨认的抄袭行为是逐字照抄他的作品,而在实践中常见的是部分抄袭他人的作品或将他人作品经过改动后的抄袭。

8.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这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报。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行为。使用以上方式复制作品,往往数量很大,发行范围很广,直接影响到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所以这是一种既严重而又常见的侵权行为。应当注意的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不要求侵权行为人实际上获得了经济利益,只要侵权入实施侵权行为的动机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即可认定。

9、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行为,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现场直播表演者的表演,是表演者的权利。广播电台要现场直播表演者的表演,除应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还应获得表演者的许可,否则将侵犯表演者权利。

10.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

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判刑

(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则达到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九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以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一千五百张(份)以上,才达到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单处罚金。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两千五百张(份)以上,则达到第二档的量刑标准;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四十五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七十五万以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七千五百张(份)以上,则达到第二档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如何来定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权信息资源中的链接侵权

随着百度因MP3侵权纠纷被连连告上法庭,继败诉于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音乐著作权一案后;百度再次败诉于环球、华纳、滚石等七大唱片公司,百度被索赔经济损失167万元。[5]百度的败诉对于网络产业中搜索引擎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百度作为网站方,不能仅仅以无著作权音乐不是其网站所有,因而推断出无著作权音乐本非其向公众提供为由获取法律的豁免,以无过错责任来逃避法律的定罪处罚。因为其搜索引擎对盗版音乐文件进行搜索并为用户提供下载链接,虽然其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主谋,但其帮凶的地位却是客观事实。(正是基于此法律事实,因此百度的处罚相对较轻。)作为帮凶,百度为盗版音乐提供方和大众间构建了一个连接的平台,它使得双方的连接更加容易。虽然只是中间角色,但却为盗版的传播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这正如销赃者为盗窃者销售其盗窃赃物,而不同的是其获利不是直接的金钱利益,而是网站的高点击率(MP3的搜索为百度带来了25%以上的用户流量)。

百度因其链接侵权行为败诉毋庸置疑,但法院以百度非法提供MP3下载进行判决却有待商榷。因为搜索引擎只是一个建立用户与信息提供者链接的工具。链接是国际互联网上的一项重要功能,是互联网上实现快捷传递、便利获取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如果没有链接就没有互联网的价值。当今网站经营者往往利用链接技术将网站间信息相互链接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目的。因此,链接技术并不违法,也不构成侵权。但是这不等同于法律没有规定链接是一种侵权行为,那么掌握链接技术即设链人的行为便不会违法或不会构成侵权。科学技术本身与掌控科学技术行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可将其一概而论。那么此种侵权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侵权信息的链接侵权责任是指由于搜索引擎系统向公众提供了指向含有侵权作品的网页的链接,直接帮助社会公众寻找侵权作品,因而由于这种间接侵害版权的行为,与提供作品的主体共同承担的侵权责任[6].因此,只要网站搜索引擎的作用是提供指向特定作品的链接,其中包括了指向侵权作品的链接,就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责任。也就是说,搜索引擎提供者的链接责任是随时随处都可能发生的。在上述案件中,百度不但明知其系统中存在着指向侵权作品的链接,可能正在被他人用来传播侵权作品,而且在收到原告方通知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以阻止侵权作品再被其他用户通过搜索引擎得到,放任用户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故其侵权行为成立,应当承担链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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