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际商标的显著特征

国际商标的显著特征

作者: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10 08:50:50

商标显著特征是区别自身商品和服务与其它企业不同之处的重要属性,因此商标的显著特征一直备受关注。今天小编来讲讲国际商标的显著特征。

一、以下几种情况在多数国家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征:

(1)商标采用了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或图形。如以“乳牛”作为奶粉商标图案,因乳牛为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图形,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获准注册。

(2)商标采用了地理名称。根据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因为地理名称不能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3)商标仅由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或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组成。如“羊绒”毛绒、“金质”钢笔等。采用这类商标,将使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混同。

(4)商标由单纯阿拉伯数字组成。以阿拉伯数字作为商标;将使其不易识别,使用在某些商品上还会引起误认,比如用作鞋子的商标易与尺码混淆。大多数国家规定数字商标不准注册,如生产的“555”牌电池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申请注册未能得到核准。

二、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各国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

1.日本商标法同中国商标法对显著特征规定大致相同,但要求商标必须使用所指定的一种或几种颜色。

2.法国商标法的规定较宽松,一切可用以识别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标记如姓氏、别名、地名、标签、标徽、烙印,印花、戳记、插画边纹、图画、浮雕、字母、数字、铭文等都可以作为工业、商业或服务业的商标。

3.英国和美国实行商标注册两部制,在A部(主簿)注册的商标较B部(副簿)注册的商标要求严一些。

4.英国商标法规定,凡申请注册为A部的商标,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公司、字号、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以独特的形状表现的;(2)申请人自己的或者企业前人的签字式样;(3)一个或几个独创的文字;(4)一个或几个对商品特性或品质无直接联系的文字,但不得是地理名称或姓氏;(5)其他显著特征。

网络著作权在著作权定律中是如何定义的?网络版权也可视为著作权,是指文学、音乐、电影、科学作品、软件和图片等知识作品的作者所享有的权利。版权在网络中简介版权,问题的症结在国内网络中至今尚未解决。侵权行为仍在继续,但很少有人被起诉。

一方面,人们普遍缺乏保护“版权的意识;另一方面,海盗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侵权行为一般较轻,成功起诉的赔偿往往少于起诉过程中人力和财力的消耗。对于中小网站来说,常见的侵权方式主要是非法转载。非法翻印的常见案例包括:重印并成为原创一家网站转载了这篇文章,并更改了文章的标题,但署名不是原作者。这种情况侵犯了作者的许多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等。这是极其严重的侵权行为。这种情况一般只存在于一些小网站,也存在于一些大网站,但并不多。

未经签名重印这意味着重印的文章没有标注作者信息,这是第一种情况的变体。不签名通常默认为原始网站。第一种情况通常是这样进行。无链接重印目前,只有当原作者表示有必要通过链接来指明出处时,才属于合法侵权。这种情况在大型网站中很常见,这是最轻的侵权行为,但它被许多大型网站广泛采用。这种侵权行为只会出现在互联网上。作为站长,我们都知道链接的重要性。互联网评估网站权重的第一个因素是外部链接的数量。断开重印将导致搜索引擎搜索文章的混乱。

通常,原作者的文章不到位,重印网站的文章排在第一位,这对读者来说是不可取的。从影响来看,这显然是不道德的。目前,许多独立博主倡导的cc协议也禁止这种行为,但目前国内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是侵权行为。但是,如果作者指出转载需要通过链接标明出处,根据相关条款,“无链接转载”是侵权行为。非法转载当作者明确禁止转载时,强行转载,虽然通过链接方式注明作者并指向原文,仍是侵权行为。目前,互联网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文本。最全面的互联网法规是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工作条例。互联网一直在快速发展。我们期待全面完善的互联网法律出台。编辑网络版权委员会的这一部分互联网版权委员会是由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起的“中国版权协会互联网版权工作委员会”,旨在规范互联网作品的使用和传播秩序。点击此处添加第一批120家企业加入委员会的图片。这些企业还共同签署了《中国互联网行业版权自律宣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近几年来商标保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申请人采用一种新策略——商标版权化,即在商标注册时,也申请上海版权登记,因为版权登记可以很好的辅助保护商标。申请登记版权,是让商标保护有备无患的绝佳策略!今天就来和大家好好的说说。

1.什么样的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①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②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③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未成年人创作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吗?依据著作权法,作者对自己创作的文学、艺术以及科学领域内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者的条件是通过大脑思维活动来创作作品,与年龄没有关系。因此即使是未成年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也享有著作权。

3.版权能在各种商用场合替代商标吗?版权和商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范畴,主要体现在保护对象上。商标保护的是logo的使用商品及类别,而版权保护的是logo本身。版权可以用在各种商用场合,但是不能替代商标。

4.只登记版权不注册商标行不行?商标主要使用在产品上,只有通过注册才能享有商标专有权,不注册就没有商标专有权。未注册的商标不能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也不能通过国家商标局得到保护。没有商标的产品不能进入正规商场销售。而且,如果只是登记版权,别人也可以抢注成为商标,如果要拿回商标权只有通过撤销或维权。所以,应该化被动为主动,在申请商标的同时,登记版权,预防别人抢注。

5.作品登记机关会撤销其登记吗?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①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②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③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④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申请商标的同时做版权登记的,可以确保商标的著作权和商标权都属于自己,在这种情况下,是没有人能够与你发生版权归属之争的。

计算机软件的文字要素是软件源代码和目标代码,版权作为文学作品。

(一)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字面要素的维权。计算机软件的文字要素是软件源代码和目标代码,版权作为文学作品。

(二)对于一个计算机系统软件的非文字设计要素的维权计算机软件的非文本元素是程序的顺序,组织和结构。然而,这部分内容是否能享有版权,应通过抽象概括法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判断,包括抽象、过滤和比较三个步骤。首先,我们必须了解思想和表达之间的差异,找出思想和表达的最普遍的想法的界限(如程序的功能)和之间的想法(比如徒步代码)的最具体体现;但是,并不是每一个表达思想的,可以通过版权法的保护,还需要考虑具体的原创性,功能性搭配这种思想和表达,以及是否表达。

(三)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外在界面的保护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外在界面主要包括菜单进行系统、用户界面和输入数据输出的方式等显示在屏幕上的各种生产要素。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技术人员在代码的情况下,不能照搬复制的各种元素的现有软件,因为这些产生在屏幕上显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来编写程序代码。在主张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企业进行管理界面侵权的案例中,实际经济发展存在着两种可能性。

软件界面的一个副本侵犯了其内部的程序代码编写工作,并享有著作权;二是不仅侵犯了软件接口本身的版权被其他工种的著作权。代码生成的屏幕显示被写入以不同的方式,它不改变屏幕本身被复制的事实的事实。这意味着,应当将屏幕显示信息技术可以作为独立于软件管理系统代码的其它企业文化类型的一个发展学生作品并给予著作权法律环境保护。

计算机软件界面具体是什么样的工作应该受到保护的,这取决于所含的特定接口的元素符合在工作中是什么样的版权定义。因此,计算机系统软件企业可以同时受到各种不同类型版权的保护。如果是一个角色扮演游戏软件,其精美的人物造型,背景图片可以作为艺术作品加以保护,其音乐或特定声音可以构成音乐作品或音频产品,其中人物对话和故事情节设计可以构成戏剧作品,从而享有著作权。


 

版权所有: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