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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音乐作品版权保护要怎么做?

作者: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09 08:50:02

在著作权的范围里,包含着人身权与财产权。权益人必须分清两者的不同,才能在受到著作权侵权时更好的分辨具体是哪种权益受到侵犯,而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两者究竟有何不同呢?小编告诉你。

一、著作权人身权与著作权财产权的不同

1、不同的保护期除了出版权之外,作者一生都有权享有著作人身权,而且没有时间限制。著作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版权保护机构可以依法保护著作人的著作人身权。人们普遍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另一方面,著作财产权有着严格的保护期限。在著作权期限内,作者的财产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和许可他人。

2、主体不同著作人身权只能由作者或著作权的原始主体拥有,著作财产权不仅可以由作者或著作权的原始主体拥有,也可以由著作权的继承主体所拥有。

3、不同的限制著作人身权不受合理使用、合法许可和强制许可的限制,而著作财产权则受依法合理使用、合法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的限制。

4、不同的内容著作人身权利不具有直接财产的内容,包括发表权、签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而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以获得财产利益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包括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制作和修改的权利,以及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广播、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拍摄的权利,以及变更权。版权所有人应享有的翻译、集会和其他权利。

音乐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那么申请音乐作品版权保护要怎么做?

申请音乐作品版权保护:

MORP数字音乐在线注册系统,该系统可对音乐的词、曲、编曲、翻唱等音乐作品进行在线的版权注册。作品注册成功后,MORP系统将自动生成国际标准的ISWC临时码,该代码是全球性音乐著作权代码。通过版权注册号码,各个国家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将提供相应的版权代理保护,该作品在这些国家内被使用,当地音乐著作权协会将代理收取著作权费,并通过中国音著协将费用转给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指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著作权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一、著作权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1.申请表。内容包括:作品名称、作品类别、署名、完成日期、是否发表、首发日期和地点;作品完成形式(单独、合作、委托、职务、其他);作者情况、其他著作权人情况。2.申请者身份证明(个人申请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创作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提供作品样本(文字作品提供创作稿;美术、摄影作品提供lOcm×12cm照片2张;工程产品设计图纸提供三视图、效果图或实物照片;影视作品提供VCD等)。4.作品创意说明。5.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交合作作品附合作作者委托书、委托作品附委托合同或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

二、著作权登记的作用

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企业可以依法就文字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等向各地版权局申请登记,取得版权局颁发的登记证书,作为享有著作权的有效凭证。著作权登记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1.它能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权利归属。作品创作的过程复杂,如委托创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等,这就需要一个法律确认过程,以此减少相关权利纠纷。

2.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诉讼中,原告常常需要拿出原稿、原件、创作行为的证明材料、受让或许可使用的合同等作为权属证据。对一些没有发表或不为人熟知的作品要拿出相关原件或合同相对困难,而著作权登记内容,如著作权证书可起到类似证明作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将著作权证书作为证据采用。

3.著作权登记也能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随着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使用者在取得授权时,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以减少经济风险。在传统的使用作品的领域,人们对作品的认定有一个基本判断。但网络中,常常会出现难以确定权利人的情形,如果取得上海版权登记证书,问题就容易解决。

三、著作权登记的规定

依登记是否取决于自愿,可以把著作权登记分为强制登记与自愿登记。凡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权利进行的登记,即为强制登记。在采用注册登记主义的国家,著作权的产生即以强制登记为条件;同时,任采用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有时法律也要求在著作权出质时必须办理登记。凡法律没有要求办理登记即可取得权利,而当事人自愿要求办理的登记即为自愿登记,如有些采用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就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自愿办理著作权登记。依所登记权利的性质,也可以把著作权登记分为注册登记、权利变动登记(含设定他项权的登记)和注销登记。注册登记主要适用于著作权的取得,权利变动登记发生于著作权形成之后,注销登记则发生于著作权或者著作权中的某项权利消失之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行著作权登记的著作权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其次便是相应的身份证明等相应的证件。

软件著作权转让这4大误区千万不能碰

软件在登记获得了著作权后,相关权利人可以将软件著作权转让给他人,但是需要注意这里转让的往往是财产性方面的权利。那么,在转让的过程中要注意哪些误区呢?

软件著作权转让误区

一:软件转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无效现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转让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故有观点认为,软件转让如果不签订书面合同,则一律无效。

二:软件转让必须实行登记,否则无效旧《条例》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凡已经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活动时,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3个月内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该条颁布实施时曾经在实践中引起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软件转让合同如果在3个月内不予备案,则转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是已经实际履行的也不影响合同的无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软件转让合同虽然没有备案,但是在软件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转让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过不能对抗第三人。强调的是:不反对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时,强调签订书面合同的必要性。

三:软件署名权与其他著作权中署名权一样不能转让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一种,其他著作权环境下的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已经成为共识。

四:善意受让盗版软件不承担责任在目前的软件市场,存在善意第三人在不知道真相的情况下,购买了盗版软件的情况。如果是明知软件为侵权复制品仍然购买的,或者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为侵权复制品,仍然使用或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应当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完全侵权责任,对此理解没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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