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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软件著作权想要申请应该去哪里呢?

作者: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1-23 08:44:49

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办理上海软件著作权应该去哪儿申请。

一、办理软件著作权应该去哪儿申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版权局认定的唯一的软件登记机构,负责全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具体工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一)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二)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三)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目前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京外已经设立了三个版权登记业务受理大厅,把版权登记、维权、交易、宣传推广和研究咨询五大服务平台功能直接辐射、拓展到整个西南、华东、粤港澳大湾区,可办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拥有的所有业务。

二、个人可以申请软件著作权吗软件著作权是可以个人申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流程大致有5步:

第一步是填表,需要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填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完成后会生成受理号,您需要将申请表打印出来,并盖章或者签字。

第二步是提交书面材料,需要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盖章的申请表、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资料、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的前30页和后30页如果不足60页的,应当全部提交以及权属证明材料。

第三步是受理,著作权登记文件初步审查通过后,版权保护中心会受理,根据目前的政策,国家是免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费用的。

第四部是审查,版权保护中心会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发放补正通知。

第五步是领取证书,审查通过后大概需要30到60日的时间,您就可以领取著作权登记证书。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自发出补正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找不到著作权人的漫画可以使用吗?

著作权是指权利人创作的能够以有形形式进行复制的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在我国,著作权实行的是自动保护原则,即自著作权人完成了著作作品时就受到我国相关法律的保护。 

(一)找不到著作权人时使用行为的认定  著作权人在完成作品后依法可拥有相关的著作权,因此即使是想要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人找不到权利人的情况下也不可以使用著作权人的漫画,不经权利人许可的使用行为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当然,也并非所有的著作权都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才可以使用,我国有两种不必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也可以使用著作权作品的情况,一是法定许可,二是合理使用。  

(二)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  

1、相同:二者都是不必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即可使用著作权的特殊情况。 

2、不同:法定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人需要支付著作权人一定的使用报酬,而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使用人不必支付著作权人使用报酬。 

3、法定许可的适用情形:  (1)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写;  (2)发表在报刊上的作品同样被报社、期刊社进行转载的;  (3)除权利人声明不得使用外,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  (4)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  

4、合理使用的适用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形下使用人的目的只能仅限与个人学习研究,而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的引用,有必要明确写清楚被引用人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版社以及页码等。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节目录制过程中,主持人身后的油画被录制。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也应该要注意是在不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的范围内使用。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里的复制仅限于是为了保存,不能用于营利,但是著作权归该馆的除外。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5、此外,另外两种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的情形:  

(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这里要注意出版发行的范围仅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这里的出版也应当不以盈利为目的,且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小编最后提醒:  找不到著作权人的漫画作品依然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随意使用著作权人的漫画作品。在其他情况下,除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他人也不可以随意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如果大家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随着大众版权保护意识的提升,近年来发现的著作权侵权的案例也越来越多,著作权侵权行为也被越来越多的人了解。今天就来讲讲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如何认定的。 

著作权侵权的行为,根据参照《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总结如下: 

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具体的行为如下: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或剽窃他人作品的。  

5、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6、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7、其它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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