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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著作权继承中应该注意的问题都有什么?
作者:上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2-22 08:31:51
上海著作权,可继承的,只限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著作权在继承时一般不宜分割。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一般不能继承。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那么,在上海著作权继承中应该注意的问题都有什么?
1、著作权,可继承的,只限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这一规定表明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融会贯通亡后,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可以由著作权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和公民个人所有的其他合法财产一样,在公民死亡后,即成为公民个人遗产的组成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2、著作权在继承时一般不宜分割。
著作权与一般财产权有很大区别,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可分。如一部稿子只有通过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权利的行使,才会得到稿酬和其他经济利益。所以菱权是一个整体,在作为遗产继承时,不宜进行分割。如继承人为两人或数人,继承著作权时,可以采用折价、共有、给予补偿等方式处理。
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一般不能继承。
依照法律规定,著作权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权利或义务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三项人身权利在作者死后不得侵犯,其目的在于保护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在作者死后不受他人侵犯,这是一项消极权能,并不是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带来什么积极利益,所以说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三项著作人身权能不存在继承问题。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这一规定表明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品时,有权自主地决定是否发表作者的遗作,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表遗作;同时,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实际取得了遗作的发表权,所以我们认为,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4、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此作了特殊规定,显然是为了维护其他合作作者的利益。其他合作作者所取得的这部分财产权利,属于其共同财产。
5、继承人一般不能继承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但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6、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如果作者生前明确表示不得发表,则在该作品的保护期内不得发表。作者死亡后,他人不得删除更改其在作品上的署名。未经作者授权,他人亦不得行使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源程序是由编程设计语言,如:BASIC语言、FORTRAN语言、C语言、汇编语言发展以及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工作程序可以编写制作而成的代码化指令时间序列;目标用户程序是由数字“0”和 “1”组成一个二进制数据代码;数字“0至7”组成的八进制代码的数字“0至9”及字母“A至F”组成的十六进制代码部分组成的指令通过序列;
条件一:申请进行登记的软件企业应当由计算机应用程序(源程序项目或者发展目标管理程序)和有关的文档组成。 源程序是由编程设计语言,如:BASIC语言、FORTRAN语言、C语言、汇编语言发展以及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工作程序可以编写制作而成的代码化指令时间序列;目标用户程序是由数字0和 1组成一个二进制数据代码;数字0至7组成的八进制代码的数字0至9及字母A至F组成的十六进制代码部分组成的指令通过序列; 文档是与软件开发、使用、维护国家有关的文字说明企业资料。如:软件需求说明书、设计说明书、用户手册、维护手册等。
条件二:登记的软件是由开发者可以独立进行开发研究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文化载体上的软件。 即:软件设计应当是我们已经没有固定了表达不同形式发展并在数据存储介质上(如:打印纸、软盘、硬盘、EPROM或者ROM等)的软件。
条件三:申请注册所需软件应已发布。 发表是指:软件权利人以包括用出售或其它企业提供制件的办法向公众发行管理软件,或者就是为了我们进一步发行复制品的目的而公开进行展示设计软件。仅仅在本单位内部管理使用该软件不属于发表,通过分析鉴定的软件和在中国科技创新成果研讨会等单纯以学术性讲座为目的主要形式介绍系统软件不属于发表。
条件四:要求企业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一个国家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 即:一个软件版权登记应用程序应被限制到发布一个独立的,该软件可以独立运行。如:基于某个软、硬平台之上能够进行独立使用、能够有效实现具有一定社会功能和性能的软件。
扩展资料: 准备材料包括: 1、软件著作权登记简要申请表 2、企业实现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或者一个单位公司法人证书副本扫描件; 3、软件说明书提供word文档(软件功能操作手册);要求图文并茂,图片清晰可见(图片上如果含有文字必须清晰可见); 备注:软件不是管理类的,比如是控制类软件,游戏软件,仪器设备软件,嵌入式软件等必须要提供软件设计文档。 有软件有操作界面的:包括软件设计文档+操作手册 无接口:只需提供详细的软件设计文档即可
网络原创音乐是指音乐创作人独立作词、作曲、编曲的,可以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各种有线和无线方式制作、传播和消费的音乐作品。网络原创音乐因其内容和形式具有独特的个性,以及网络的开放性,使其不受时间、空间的制约和限制,可以任意复制或下载。也正是由于网络的快捷和资源共享等特征,网络原创音乐侵权、盗版现象严重。为了在侵权诉讼中提供强有力的证据,音乐作品一经完成,原创音乐创作人就应该进行网络原创音乐版权注册。那么,如何进行网络原创音乐版权注册呢? 网络音乐是一种新的音乐形式,是通过网络制作、信息网络传播和交易的电子化音乐。音乐创作人可以通过数字音乐版权注册来保护自己的网络原创音乐,具体步骤如下:
一、音乐创作人登陆“数字音乐版权注册平台”,进行用户注册。
二、登陆注册账户,进入“登记作品”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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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据实描述音乐作品的信息。
五、输入真实的作者信息,包括中文名和英文名。
六、填写版权信息,上传身份证电子扫描文件,同意协议并保存。
七、根据需要选择登记书面证书,还是电子证书,并支付相应的注册服务费。
八、缴费后可以看见证书样本。 进行网络原创音乐版权注册,有助于解决因版权归属问题造成的版权纠纷,并能为解决版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申请商标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如商标权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有限,商标注册流程繁琐、周期长等。有可能商标还没注下来,市面上的假货就已泛滥。于此,很多企业把具有一定创意和美感的商标标识主张版权保护。
1.商标标识需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商标是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一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包括图形、汉字、字母、颜色、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标识可以不具有创意和美感,但只要它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就有可能成为商标。而版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作品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商标标识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需符合该两项构成要件。
2.对于取得的著作权权属需及时通过证据固定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无需履行登记等相关手续。创作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版权转让合同等均可以作为认定权属的初步证据。但因为我国版权登记手续比较便捷,自证创作完成却较为困难,即使采取的是自愿登记制度,司法实践中,基于举证成本低、证明效力高等原因,很多权利人更倾向于以作品登记证书的形式固定自身著作权的权属。
3.应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知名度进行积极举证在权利人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对方违法所得的前提下,需要法院依照法定赔偿对经济损失的数额进行酌定。但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发生可计算的有形损耗,故法院在判定经济损失数额时只能参考知识产权的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酌定。而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价值各有不同。商标的价值主要由其中蕴含的商誉来决定,与商标标识本身的独创性无关,但决定作品价值的关键却是其独创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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